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固定資産管理辦法》、《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和《高等學校實訓工作規程》,結合學院的實際及政府對固定資産的采購管理政策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儀器設備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學院教學、科研等工作的需要,購置性能、價格比最佳的儀器設備;保證儀器設備的正常運行;組織研制新型教學、科研儀器;對所購儀器設備進行固定資産管理。
第三條 單價在500元以上、能獨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儀器設備以及其它的輔性教學設備均屬于本細則管理範圍。
第四條 儀器設備的管理采取“統一領導、歸口分配”管理的原則,由教務處歸口管理,實行院、系、室三級管理體制。
第二章 儀器設備的購置與驗收
第五條 所有儀器設備(含教學輔助設備)的購置,必需根據學院實訓室建設規劃和實驗實訓室建設管理辦法,編制《實訓室建設項目申請書》,按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後,由學院資産科組織采購,計财處憑審批材料、購貨合同、入庫驗收單(儀器設備值在1000元以上者)付款、報銷。
第六條 設備值在1000元以下者,由各系部(或教學單位)與學院資産科協商購置和驗收報銷方式。
第七條 無論以何種方式增加的教學儀器設備,皆由資産科按照學院的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各系部實訓部主任及實訓技術人員應做好到貨後的開箱清點檢驗和安裝調試工作,把好質量技術驗收關。
第八條 由資産科填寫《教學儀器設備驗收憑證》,并登錄全院固定資産明細賬,同時制作《固定資産号牌》交儀器設備具體管理人員。
第九條 各系部财産管理員依據《教學設備驗收憑證》建立以具體實訓室為單位的儀器設備明細賬,有附件的設備要詳細記載附件的品名、數量、規格、等,價格高于500元的計算機軟件,要單獨建賬。
第十條 各實驗實訓室管理員将《固定資産号牌》 粘貼在儀器設備的顯要位置,同時建立本室的儀器設備賬。
第十一條 教務處配合資産科不定期對各教學系部教學儀器賬、卡、物、牌相符率進行抽查,資産科每年末對全院教學儀器設備進行一次财産清理。
第三章 使用與維修
第十二條 儀器設備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大型精密儀器設備的使用必須進行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能操作,并建立技術檔案,準确記錄使用、借用、損壞、檢查維修等情況,保證儀器設備的完好率。
第十三條 儀器設備的使用和維修,實行崗位責任制,實訓技術人員即為儀器設備的日常管理責任人。
第十四條 儀器設備管理人員不得随意拆改其領用和管理的儀器設備,對确需進行技術改造而拆改的,須經分管院領導和教務處、資産科審批。
第十五條 儀器設備所在實訓部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儀器設備,必須辦理借用手續,設備價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教務處審批,設備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長審批,設備價值在20000元以上的,實訓技術人員必須同設備外借。儀器設備的外借期限在半年以内且不得跨年。
第十六條 儀器設備出現故障後,實訓技術人員應及時維修,并将故障原因及維修情況記錄在《教學儀器設備維修記錄簿》上。
第十七條 維修中若需更換零部件或需維修商維修的,必須填寫《維修報告單》,經系部、教務處、資産科、院領導審批後,由資産科組織物資采購和聯系維修商。
第十八條 儀器設備需調出實訓室外進行維修的,由實訓室填寫《維修調出單》,經系部、教務處審批,交資産科聯系維修商維修。
第十九條 儀器設備管理和領用人在辦理退休、調出、轉崗等離崗手續前,必須到資産科辦理儀器設備清點和相關資料的交接手續。
第四章 調撥與報廢
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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